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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学术动态(下)(第56期)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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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nencts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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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实践”到“美好生活”

             ——40年“标准”重心变化及启示

                             沈湘平

    观点提示

    人民的美好生活成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和最终检验标准。

    美好生活具有终极性、目的性,其他的一切都是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服务的。

    从“实践”到“美好生活”重心的变化反映了时代的变迁与进步。              
    
众所周知,我国的改革开放发端于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这场讨论重申和强调了一个马克思主义命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今天,我们迎来了从富起来到强起来伟大飞跃的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成为新时代强音。事实上,人民的美好生活成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和最终检验标准,正如40年前的“实践标准”一样,今天的“美好生活”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认识,永远也不会过时,但今天人们关注的焦点确实更多地聚集到美好生活上来。这种重心的变化反映了时代的变迁与进步,揭示其蕴含的旨趣有着重要的启示。

    40年“标准”重心的六个相互联系的转变

    一是从生产到生活的转变。40年前,在实践活动中人们突出的是改造自然的物质生产活动,乃至很多人自觉不自觉地将实践仅仅理解为物质生产活动。那时,整个社会的重心在于生产,社会总生产遵循着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逻辑,消费只是广义生产的一个环节。新时代的今天,生活的原初性和目的性被凸显出来,也就是说,人们是为了生活而进行生产,而且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生活即美好生活,总体上,中国已经从生产型社会进入到生活型社会。

    二是从斗争到美好的转变。由于时代的原因,40年前人们理解实践时更多强调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对立以及主体对客体的征服、改造,改造自然的生产活动被称为生产斗争,调整、改变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活动主要被称为阶级斗争。新时代的今天,无论是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还是人与人的关系,都强调和谐共生。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新时代的中国大力推进“五位一体”建设、特别是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以构建和谐社会和美丽中国。

    三是从客观到主观的转变。实践是主观见诸客观的感性物质活动,客观性是其首要特性。40年前强调“实践标准”是为了冲破“两个凡是”的禁锢,也就是反对表现为教条主义的主观主义。新时代的今天,美好生活首先是人们的“向往”和“需要”,人们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环境以及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的需要,特别是有关尊严、体面、自由等感受性很强、主观色彩很浓的需要上升为“刚需”。

    四是从途径到目的的转变。实践之所以能成为真理的检验标准就在于它是主体与客体的桥梁和中介,实践之所以极端重要不仅在于它是真理的唯一标准,还在于只有通过实践人才能获得存在和发展。事实上,40年前对实践的强调是突出了实践作为途径的关键作用。新时代的今天,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美好生活具有终极性、目的性,其他的一切都是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服务的。

    五是从思想解放到人民幸福的转变。40年前实践标准的重申,是为了冲破“两个凡是”的束缚,其根本作用在于思想解放,40年改革开放创造辉煌成就,原动力就在于解放思想。解放思想首先是改变观念,以更好地认识和改变世界,实事求是,把握规律性。新时代的今天,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为人民谋幸福是同一回事。为人民谋幸福就是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实现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让人们生活更加美好。或者说,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关键是不断提升人民的幸福感。

    六是从认识论到价值论、生存论的转变。40年前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是个认识论问题,实践也主要被理解为认识论的范畴。新时代的今天,我们所强调美好生活(good life)与幸福(well being)虽各有侧重,但都指向人们对于生活状态积极肯定的、愉悦的、质的感受,是一种理想的、好的存在状态。一言以蔽之,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为人民谋幸福就是要使人们在存在的基础上能够很好地存在。

    美好生活是对实践本来意蕴的复归或彰显

    其实,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中,美好生活与实践并不矛盾,40年“标准”重心的转变,可以说是对实践本来意蕴的复归或彰显。

    马克思继承和发展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实践概念,尤其是直接对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实践理论进行了批判和改造,从一开始就将实践理解为属于人的“总体性活动”,是“历史的真正基础”。也就是说,马克思一开始就对实践进行了存在论(本体论)的而非认识论的理解。他认为实践是人作为生命体的特征,是人的类本质,人实践故人在。同时,“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历史不过是人的活动而已”,社会、历史的本质就在于实践。

    马克思的确强调物质生产活动的重要性,但是人们往往只是从经济学而不是从历史科学的高度上去理解马克思的生产概念。马克思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而“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生产是为生活服务的,而不是相反。后来恩格斯不下两次总结道:“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可见,所谓生产不过是使现实生活成为可能(生产)和持续成为可能(再生产)的活动。要理解什么是生产,关键在于理解什么是“生活”“直接生活”“现实生活”。生活的理想是为了理想的生活,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牵引着现实生产,对生产形成规范。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马克思认为实践既是“感性活动”,又是“对象性活动”,而且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对象性活动。在实践中,和动物的本能活动不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可见,实践不仅是认识的检验标准,而且更是人的本质力量、价值、意义的对象化和确证。“按照美的规律”正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内在尺度的体现。

    总之,在马克思那里,实践是总体性的存在论概念,包括了现实生活的原初维度和使之持续成为可能的生产劳动的基本维度。40年来,中国社会发展从实践向美好生活的逻辑重心转变,实际上应该理解为人们对实践内涵的不断深化。在确认实践是一个存在论范畴的基础上确认实践与美好生活的统一,有助于我们深化对“美好生活”的理解,就是要彰显美好生活的存在、伦理维度,避免落入一种纯粹主观、感性、物化的理解。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文化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



             利益、道德与高尚
                      丁雪枫

    道德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谈论的话题之一,高尚的道德更能引起人们的关注与关切。然而,道德的基础是什么、本质是什么,道德高尚的依据又是什么等问题始终困扰着人们,如果得不到较为合理的回答,就很可能引起人们相互之间的争论甚至价值世界的混乱与迷茫。恰如黑格尔所说“熟知未必真知”,探讨道德及其高尚的秘密,让道德更好地规导现实社会生活,大有益处。

    道德是一种思想,也是一种行为,人的思想与行为总是离不开利益的驱动。恩格斯认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会使自己出丑”“利益是思想的基础,利益决定道德”,马克思也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恩格斯强调了利益决定人的思想和理念,马克思强调了利益决定人的行为和行动。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视域中,利益决定思想也决定行为,那么利益就决定道德,利益是道德的基础。

    诚然,利益有多种,分析的角度不同,利益的形态也不同。在时间的维度,利益可以分为短期利益、中期利益、长期利益;在空间的维度,利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精神利益;在主体的维度,利益可以分为自我利益、他人利益、集团利益、社会利益;在性质的维度,利益又可以分为正当合理利益、不正当不合理利益。在根本上,决定道德的利益主要是现实的经济利益。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并且得出结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可见,在决定道德的各种利益中,现实的经济利益、物质利益是更为基本的利益。

    实质上,道德主要意味着利益的付出而非索取,相应地,高尚的道德主要意味着更多利益的付出而非更多利益的索取。奉献、付出、给予、牺牲自我合理利益尤其自我正当的物质利益、经济利益、现实利益越多,就表明道德越高尚,越能引起人们的崇敬。相反,索取不正当不合理利益越多,就可能越不道德,越能招致人们的鄙视。利益在性质上有正当合理与不正当不合理的区别。正当合理的利益主要是指人们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规则、靠勤奋努力创造的劳动成果。这样的当事人得到的财富越多,越能得到他人的肯定,但未必得到他人的尊敬。当事人只有把自己的财富部分捐献出来,奉献给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才能得到人们的敬仰,而奉献给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的财富越多,越能得到人们的敬佩。与此相反,不正当不合理的利益主要是指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遵守社会规则的情形下得到的利益,这样的利益得到得越多,就越不道德,即使当事人把所得到的不正当不合理的利益捐献给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也不能给其以道德的肯定。贪污受贿、买官卖官、权钱交易、假冒伪劣、偷盗抢劫、坑蒙拐骗等行为都违反了法律规则,都属于不正当不合理的行为,通过这些行为获得的大量社会财富,即使被当事人无偿地捐献给社会、他人尤其社会贫困者,也不能冠以道德的名声,更不能给予道德高尚的价值评价。

    鉴于道德基础与本质的物质利益的倾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法劳动、诚信经营、创业创新、生产财富等行为是道德的行为,但不一定是最高尚的道德。高尚的道德必须是自我现实合理利益的无偿付出,付出得越多,道德就越高尚。在这个意义上,见义勇为、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仍然是高尚的道德,甚至是最高尚的道德。诚然,受现有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些道德可能暂时不为社会所有成员接纳,只能为一些先进的社会成员所认可,但并非说明这些道德无关紧要。恰恰相反,这些道德就像灯塔引导黑暗中的船只航行一样,引领现实人们的行为,使之逐步走向超越与高尚。

    (作者系国防大学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国家重大招标课题“现代伦理学诸理论形态研究”阶段性成果)